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0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罗 文
2023年3月16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华人民和计量法并参照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华人民和境内,生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家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华人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华人民和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者在相同生条件下生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者生,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附件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附件2
标 注 字 符 高 度
附件3
允 许 短 缺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