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知识百科
  • >>
  • 【记录】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4年08月28日 欧博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人民检察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择一计算。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900元;

  四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五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

  第五条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500元;

  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六条 行政案件或者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第七条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同一案件,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同一法律服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 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

  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的50支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人民检察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服人员接待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等,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法律服人员在公法律服心接待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等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经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的,应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对于异地办案生的费用,参照政机关差旅费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过程生的公证费,公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过程生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本办法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于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或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5年9月1日印发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职业】做个普通的企业网站要多少钱?一文详解真实费用 下一篇:【汇总】上海制氢系统集成工程师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