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同居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按一般有财处理。
2021年1月1日起,同居意见被废止,新解释仅规定了同居期间财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起诉。那么今后,因同居引发的财纠纷该如何处理呢?适用规则是什么?本文特整理了2021年之前同居情形下涉及房分割的案例,以探索同居关系纠纷的适用规则。以往案例的裁判思路,对今后法审理及同行办理同居纠纷案件依然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方名下
1.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方名下,房为出资方个人财,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参考案例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85号
裁判要旨房是由男方名义登记所有权,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对案涉房有出资,其要求比照夫妻关系认定上述财为双方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没有法律依据。
结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一方以个人财出资登记在己方名下,另一方对房不享有份额。这种情形下,房的认定规则,争议不大。
二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1.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法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由该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参考案例2017粤06民终7474号
裁判要旨男方虽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负责工作以保证家庭经济收入,但女方也在处理家照顾孩方面有所付出。双方同协作才形成了稳定关系。男方将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见是对女方付出的认可。房分割不应单纯看出资情况进行认定,判决房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总价30的补偿款。
参考案例2019沪0116民初486号
裁判要旨女方未能证明对房有出资,考虑到双方对房的贡献,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于房屋总价16.7的补偿款给女方。
2.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法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无需对另一方补偿。
参考案例2016渝0230民初1921号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期间,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权证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附义的赠与行为,后双方解除同居,应视为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予以返还。
结一方出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可结合另一方对同居生活的付出程度,认定未出资方对房享有部分份额或不享有份额。
三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或部分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1.同居后,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确认出资方对房有一半的份额。
参考案例2016粤06民终5415号
裁判要旨根据同居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按一般有财处理。涉案房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应按一般有财处理,房屋由男方全额出资,法确认其对房享有二分之一的权。
2.同居后,一方出资部分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名下,法认定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对非登记方主张分割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终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登记为准。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房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未登记方不享有对房的所有权。
3.同居后,一方出首付款,对方承担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法认定房屋为双方按份有。
参考案例2016粤16民终701号
裁判要旨男方支付首付款,女方承担按揭贷款,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但无证据表明男方的出资是赠与女方,故认定房屋为双方按份有;双方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应当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结在一方全款或部分出资,房登记在另一方的情况下,如果是全款出资,可主张一半的份额,但是并非绝对。如果是部分出资,那么结合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表示,这部分出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或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显然会使出资方更被动,不利于其主张对房享有份额。而且,同居意见已废止,就没有同居期间取得的财按一般有处理的规定了,名字没有登记为权人,就很难再对房屋主张份额。
四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1.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双方按份有。
参考案例2018津0112民初8189号
裁判要旨房屋系同居期间购买,依法按一般有财处理。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对诉争房屋各有出资的,应视为按份有。如一方取得房所有权,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同所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认定双方享有不同份额。
参考案例2020鲁02民终44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了同有分割的条件和原则,即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大,适当照顾有人生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涉案房登记为同有,分割原则是双方等分,同时要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大,即双方对涉案房的出资份额,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存在较大差异,酌情认定男方享有65的份额,女方享有35的份额。
参考案例2018川0116民初4601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有人对有的不动或者动没有约定为按份有或者同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有。双方虽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双方所占份额,但双方在办理房屋权证时,所有方式登记为同有,应视为双方对有方式的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双方购买房屋后,装修款税款按揭贷款等均由男方支付,其对案涉房屋的维系付出较多,故对于房屋价值的分割,男方应当多分。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支付女方相当于溢价款25的补偿。
结民法典第308条完全吸收了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按份有人对有的不动或者动没有约定按份有或同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有。如果房登记为同有,能否视为双方对有性质进行了约定?如果视为有了明确约定,那么同有房的分割原则是什么?细观民法典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除一,并没有对同有财的分割比例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299条也仅规定了同有人对有的不动或动享有所有权。
有的法在认定有性质时,并不考虑房登记有性质的情况,直接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认定为按份有;也有法在认定时考虑房登记的有性质,以房登记情况为认定标准。只是在具体适用,又结合民通意见第90条的规定处理一方对房贡献出资较大的,可以多分。两种处理实质上都能达到相对公允的效果。
虽然民通意见已废止,但是出资情况和登记情况依然会处于相互胶着的状态。最为公正的处理方式仍然是要么视为按份有,要么在认定为同有的情况下,考虑出资贡献确认分割比例。
此外,可以注意到的是,以往有些法在审理同居析纠纷案件时,往往把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一个审理要点,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法在审理案件时就不适用同居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视为一般有,而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样就对有出资但是没有登记为所有权人的一方极不公。
现代社会,同居现象已变得比较常见,有婚前适应了解的同居,也有不愿受婚姻束缚的同居。再以夫妻名义定义同居,已经显得落伍,与社会脱节。现在同居意见已废止,那么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审查点就会成为历史。
建议同居关系,由于出资情况和房登记的不同,再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就造成了这类案件的复杂和多样性。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做到熟悉其的规则,减少日后的争执。那就是如果双方决定同买房,最好约定好出资比例和份额,将双方都登记为权人。
因为如果你出资了,却不是登记人,又没有对权另行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你的出资,要么成为借款,要么变成赠与。总之,房份额就跟你没有什么关系了,房增值部分与你就更没有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