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罗翔的普法作品,书通过14个经典案例,让我们体会相互矛盾且合理的立场,透过这些似是而非的悖论,帮助我们看清法治的核心走出法律的盲区接受多元与包容。
一法律法不容情,又法有情
入罪问题讲法律,法不容情;出罪问题讲道德,法有情。
二刑法既惩罚犯罪人,又保护犯罪人
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
三罪犯是自我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
犯罪饱和理论提醒我们犯罪不可能被消灭,它像台风海啸等自然灾难一样都是人类不可避免会面对的现象,只是我们需要把犯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犯罪泛滥导致社会解体。
四犯罪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无数个案推动了法治的前进,但起到推动力量的每个个体却不得不承受百分百的痛苦。
五刑法既是独立的,又是补充的
在入罪问题上应当注意刑法的补充性,在出罪问题则应该发挥刑法的独立性。
六刑罚轻罪重刑,还是轻罪轻刑
法律没有最优解,只能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七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因果关系有三个前提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那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第二,在事实因果关系上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想法。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或多或少有缺陷,我们都是在偏见成长,人类所有的见识都有偏颇的成分。公讨论的意义,就是让我们在对立的立场纠正自己的偏见。
八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
一是自损行为,自己伤害自己一般不是犯罪,但是利用他人的自损行为获利就比较恶劣。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不责众。
九生命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
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本质不是生命权,也不是生存利益,而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基本的道德命令的违反。因着这种道德规范,刑法禁止故意杀人,并将违反这种道德规范的完成形式拟制为对生命权的侵犯。生命权只是一种基于道德规范的法律拟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并没有必要从结果意义上看生命权有无被损害,而要看杀人者是否违背了禁止杀人这个基本的戒律。
十勒索既是被害人所欲,又是被害人所恨
立足点不同,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注重行为本身的非道德性,即道德理论;另一类注重结果的功利分析,即功利理论,注重分析此行为对社会利益的侵犯。
道德理论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利用第三方力量理论,认为敲诈勒索的交易是一种三角结构。除了当事人双方外,还存在一个隐藏的第三方,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的交易对象是隐蔽的第三方。这种三角结构,揭示了敲诈勒索的寄生性本质。第二种不出现会更好理论,由著名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他认为敲诈勒索的本质是一种强制。
功利理论也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允许敲诈会降低惩罚的效率。第二种观点认为敲诈会浪费社会资源,诱发更多的不当行为。
十一禁止吸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障自由
自由主义不反对缓和的家长主义。大部分自由主义都接受法律对人身自损行为的限制,得到他人同意的杀人重伤,在绝大多数家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如果人身家长主义可以被接受,那么迟早就会滑向道德家长主义。
十二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
任何一个人,无论多么卑微,从内在尊严的角度看,他永远不可能被伤害被侵犯,因为他永远是人。即便他主观认为自己不值得保护,法律依然要根据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捍卫每个人生而为人,拒绝被他人奴役的权利。
十三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可能出现语言和逻辑错误,因此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补正,在无法补正的时候,就只能进行法律的修正。
每一个人都并非完全理性的存在,人的内心充满着理性欲望和激情的争斗。立法者也不例外,它只是有限的人组成的有限机构。法教义学必须抛弃立法无谬的假设,当立法出现错误,司法机关有义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正,避免立法的专断。法官的任和权限本就应创造性地发现法律。
十四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
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始终存在张力,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哲学悖论。赫拉克利特说万物皆流变,唯一不变的就是万物皆变化,但巴门尼德认为变化只是一种幻觉,如果某物确实存在,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柏拉图试图在两种立场寻找折,他认为物质的现象世界是变化的,但是理念世界是不变的。问题在于,法律解决的只是现象世界的乱象。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终其一生,我们都是在试图走出洞穴。
书名法律的悖论
作者罗翔
阅读2024.01.02